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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性政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06-13
标  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搜狐体育直播: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府办发〔2023〕49号 发布日期: 2023-06-14
主题分类: 综合性政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06-13
标  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搜狐体育直播: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府办发〔2023〕49号
发布日期: 2023-06-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搜狐体育直播:

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

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


一、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绿色园区的,按不同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将60%以上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重点围绕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支持种养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100家领军企业、100家高成长性企业新增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支持。重庆农担集团等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担保,担保费率平均不超过0.6%。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四、支持种养业主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

支持和引导食品及农产品加工原辅料基地种养业主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85%的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重庆银保监局。

五、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企业智能制造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化标杆工厂”,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

六、支持冷链流通体系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交易市场、集散分拨中心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相关冷链物流示范项目建设,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支持通道冷链运输,对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输的冷藏集装箱,按普通集装箱奖励标准上浮5—10个百分点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

七、支持宣传推广和品牌建设

支持办好乡村振兴国际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西部(重庆)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重大展会和行业促销活动。支持实施“爆品”打造计划,开展品牌集中宣传推广活动,支持企业创品牌、创名牌,对新授予中国驰名商标品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按不同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市政府新闻办。

八、加大头部和龙头企业招商支持力度

组建招商专班,优化服务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行业头部和龙头企业来渝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的,按不同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九、设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生态基金

设立目标规模100亿元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生态基金,加强市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联动,有针对性设立行业、区域、专项子基金,积极引导产业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十、加大考核激励表彰力度

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佳园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十佳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出台升规入统、快递物流等方面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委。

本政策自2023年6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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