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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重庆发布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17 15:41
发布时间:2024-07-1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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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规范重庆市医疗机构转诊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健康权益,近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下文《办法》)。

《办法》提出,重庆的分级诊疗原则为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的原则,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诊治。

哪些患者适用于转诊治疗?

《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在诊治患者过程中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患者转往具有诊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第一类:诊治疾病超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第二类: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者手术资质;第三类:病情疑难复杂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第四类:限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技术能力或者设备条件等,不具备诊治能力的;第五类:传染病按照有关规定需转入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第六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诊的患者往哪里转?

转诊的患者优先、就近转往患者居住地所在区县的上级医疗机构。如果上级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救治能力时,按照区域医疗中心服务区域或者医联体服务范围,优先转往相关医疗机构;特殊病情的危急重症患者、疑难复杂病例患者根据病情需要转往具备诊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转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应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之间签订了转诊协议的,在遵循本办法规定的转诊原则前提下,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转诊。

对于急危重症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等患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有明确转诊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转诊要求执行。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伤亡事件时,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救治、会诊和转诊。

根据办法,二、三级医院在诊治患者过程中,符合相应条件的也可将患者转往诊疗能力相适应的医联体内基层医疗机构。

哪些情况医疗机构可以拒绝转诊?

《办法》提出,当患者提出转诊,以下情况转出医疗机构可以拒绝转诊。第一类,应对突发事件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第二类,依法需要对患者实施隔离治疗的;第三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诊怎么转?

《办法》提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转诊绿色通道,并加强对转诊患者病情及后续治疗的沟通联系。转出医院及时与拟转入医院取得联系,沟通患者相关信息,拟转入医院得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患者,明确患者意向,交代转入注意事项,追踪转诊进程,提高转诊效率。对转诊入院的住院患者,在患者住院期间,转入医疗机构可以邀请转出医疗机构的转诊医生参与病例讨论。

患者在转入医疗机构住院后,主管医师应当及时在病案搜狐体育直播:“入院途径”勾选“其他医疗机构转入”,并填写“病人来源”;住院患者转出医疗机构后,主管医师应当及时在病案搜狐体育直播:“离院方式”勾选“医嘱转院”或者“医嘱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并填写转入“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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